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6431號
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
債 務 人 郭安泰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陸萬零貳佰肆拾叁元,及
如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
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
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(一)債務人郭安泰於民國92年8 月14日向債權人借款; 新臺幣
(下同)70,000元,約定自民國92年8 月14日起至民國94
年8 月14日止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.25
採固定計付,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,
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......等情形,
債務視為全部到期。此有相對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
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
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
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03 年5 月15日止累計172,929 元未
給付,其中73,246元為本金;99,599元為利息;84元為依
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,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
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。
(二)債務人郭安泰於民國92年4 月17日向債權人借款30,000元
,約定自民國92年4 月17日起至民國94年4 月17日止按月
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8.25 採固定計付,並約
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,或任何一宗債務不
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,債務視為全部到期。此有
相對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
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
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03
年5 月15日止累計87,314元未給付,其中31,819元為本金
;55,411元為利息;8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,
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
利息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
同一效力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1 日
司法事務官
附表
103年度司促字第6431號
利息:
┌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本金│ 本金 │相關債務人│ 利息起算日 │ 利息截止日 │ 利息計算方式 │
│序號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001│新臺幣 │郭安泰 │自民國103 年│至清償日止 │按年利率14.25%│
│ │73246 元│ │5 月16日 │ │計算之利息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002│新臺幣 │郭安泰 │自民國103 年│至清償日止 │按年利率18.25%│
│ │31819 元│ │5 月16日 │ │計算之利息 │
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