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3年度,6431號
PTDV,103,司促,6431,2014052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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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03年度司促字第6431號
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
債 務 人 郭安泰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陸萬零貳佰肆拾叁元,及
 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
 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
  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(一)債務人郭安泰於民國92年8 月14日向債權人借款; 新臺幣
   (下同)70,000元,約定自民國92年8 月14日起至民國94
   年8 月14日止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.25
   採固定計付,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,
   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......等情形,
   債務視為全部到期。此有相對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
   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
   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
   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03 年5 月15日止累計172,929 元未
   給付,其中73,246元為本金;99,599元為利息;84元為依
   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,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
   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。
(二)債務人郭安泰於民國92年4 月17日向債權人借款30,000元
   ,約定自民國92年4 月17日起至民國94年4 月17日止按月
   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8.25 採固定計付,並約
   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,或任何一宗債務不
   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,債務視為全部到期。此有
   相對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
   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
   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03
   年5 月15日止累計87,314元未給付,其中31,819元為本金
   ;55,411元為利息;8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,
  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
   利息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
  同一效力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5   月  21  日
         司法事務官
附表
103年度司促字第6431號
利息:
┌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本金│ 本金  │相關債務人│ 利息起算日 │ 利息截止日 │ 利息計算方式 │
│序號│  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001│新臺幣 │郭安泰  │自民國103 年│至清償日止 │按年利率14.25%│
│  │73246 元│     │5 月16日  │      │計算之利息 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002│新臺幣 │郭安泰  │自民國103 年│至清償日止 │按年利率18.25%│
│  │31819 元│     │5 月16日  │      │計算之利息  │
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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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