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3年度,6402號
PTDV,103,司促,6402,20140520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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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03年度司促字第6402號
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
債 務 人 郭佳綾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壹萬叁仟肆佰貳拾柒元,
  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
  二十計算之利息。
二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伍萬伍仟肆佰貳拾柒元,
  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萬貳仟壹佰貳拾伍元部分,自民國一百零
  三年四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
  利息。
三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叁拾柒萬伍仟伍佰柒拾貳元,
  及其中新臺幣壹拾柒萬壹仟零捌拾元部分,自民國一百零三
  年四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五.九計算
  之利息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。
四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五、債務人對於本命令,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
  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四、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
  一效力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5   月  20  日
         司法事務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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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