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6365號
債 權 人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簡明仁
代 理 人 楊絮如
債 務 人 羅玉英
債 務 人 黎俊良
債 務 人 黎怡秀
債 務 人 黎淑燁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佰壹拾萬陸仟陸佰肆拾
貳元,及其中新臺幣伍拾捌萬壹仟玖佰零陸元部分,自民國
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七.
四計算之利息,暨按上開利率收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,
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對於本命令,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
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四、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
一效力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2 日
司法事務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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