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3年度,6365號
PTDV,103,司促,6365,20140522,1

1/1頁
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03年度司促字第6365號
債 權 人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簡明仁
代 理 人 楊絮如
債 務 人 羅玉英
債 務 人 黎俊良
債 務 人 黎怡秀
債 務 人 黎淑燁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佰壹拾萬陸仟陸佰肆拾
  貳元,及其中新臺幣伍拾捌萬壹仟玖佰零陸元部分,自民國
  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七.
  四計算之利息,暨按上開利率收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,
  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對於本命令,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
  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四、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
  一效力。
中  華  民  國 103   年  5   月  22  日
         司法事務官

1/1頁


參考資料
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