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3年度,6346號
PTDV,103,司促,6346,20140526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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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03年度司促字第6346號
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
債 務 人 謝聖凱即謝振義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叁仟貳佰壹拾玖元,及其
  中新臺幣肆萬玖仟元部分,自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一日起至清
  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.七一計算之利息,暨按上
  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
  元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對於本命令,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
  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四、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
  一效力。
中  華  民  國 103   年  5   月  26  日
         司法事務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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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