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6273號
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
債 務 人 曾玉琳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叁萬陸仟柒佰捌拾伍元,
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貳萬捌仟肆佰捌拾柒元部分,自民國一百
零三年四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
之利息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對於本命令,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
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四、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
一效力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6 日
司法事務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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