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3年度,6136號
PTDV,103,司促,6136,20140529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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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03年度司促字第6136號
債 權 人 曾文瑄
債 務 人 陳玄竹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拾萬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利
  息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另本件債權人
  就支票(票號AH0000000 )之提示日前之利息請求,於法不
  合,不予准許。
三、債務人對於本命令,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
  本院提出異議。
四、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
  一效力。
中  華  民  國 103   年  5   月  29  日
         司法事務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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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附表: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6%計算   103年度司促字第6136號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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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號│發  票  日│金     額│提  示  日│支 票 號 碼│
│  │      │( 新 臺 幣 )│即利息起算日│      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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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1 │103年4月13日│300,000元   │103年4月14日│AH0000000  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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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2 │103年4月27日│200,000元   │103年4月28日│AH0000000  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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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