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3年度,6108號
PTDV,103,司促,6108,20140514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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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03年度司促字第6108號
債 權 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柏格爾
債 務 人 劉憶靖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萬肆仟壹佰玖拾柒元,及
  其中新臺幣貳拾玖萬玖仟壹佰柒拾玖元,自民國一百零三年
  二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,並
 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
 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  債務人劉憶靖於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五日與債權人訂立小額循
  環信用貸款契約,約定以GEORGE&MARY現金卡為工具循環使
  用。詎債務人未依約給付,尚積欠本金數額及利息計算說明
  如下:(一)本金債權:新臺幣299,179 元。(二)利息計
  算:1 依契約書第三條及第七條約定分別計算,於繳款期限
  前按年利率百分之15.25 計算利息,延滯則按年利率百分之
  二十計算利息。2 已計未收利息共新臺幣4,618 元。(三)
  延滯期間利息: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,
  以本金新臺幣299,179 元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。
  (四)帳務管理費用:新臺幣400 元。又按契約第十一條,
  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息,已喪失期限利益,全部債務視為到
  期,詎料自民國103 年2 月5 日起,債務人未依約履行給付
  義務,且屢經催討,均置之不理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
  同一效力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5   月  14  日
         司法事務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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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