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6108號
債 權 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柏格爾
債 務 人 劉憶靖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萬肆仟壹佰玖拾柒元,及
其中新臺幣貳拾玖萬玖仟壹佰柒拾玖元,自民國一百零三年
二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,並
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
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債務人劉憶靖於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五日與債權人訂立小額循
環信用貸款契約,約定以GEORGE&MARY現金卡為工具循環使
用。詎債務人未依約給付,尚積欠本金數額及利息計算說明
如下:(一)本金債權:新臺幣299,179 元。(二)利息計
算:1 依契約書第三條及第七條約定分別計算,於繳款期限
前按年利率百分之15.25 計算利息,延滯則按年利率百分之
二十計算利息。2 已計未收利息共新臺幣4,618 元。(三)
延滯期間利息: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,
以本金新臺幣299,179 元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。
(四)帳務管理費用:新臺幣400 元。又按契約第十一條,
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息,已喪失期限利益,全部債務視為到
期,詎料自民國103 年2 月5 日起,債務人未依約履行給付
義務,且屢經催討,均置之不理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
同一效力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4 日
司法事務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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