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3年度,6052號
PTDV,103,司促,6052,20140528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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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03年度司促字第6052號
債 權 人 力興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林盛茂
債 務 人 潘淑美即潘寶堂之繼承人
債 務 人 潘美珠即潘林蕊之繼承人
債 務 人 潘美香即潘林蕊之繼承人
債 務 人 吳潘美雪即潘林蕊之繼承人
債 務 人 潘美蓮即潘林蕊之繼承人
債 務 人 潘林即潘林蕊之繼承人
債 務 人 潘士明即潘林蕊之繼承人
債 務 人 潘順義即潘林蕊之繼承人
一、債務人潘淑美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潘寶堂之遺產範圍內,債務
  人潘美珠潘美香吳潘美雪潘美蓮、潘林、潘士明、潘
  順義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潘林蕊之遺產範圍內,向債權人連帶
  給付新臺幣壹佰捌拾伍萬陸仟叁佰玖拾伍元,及自民國九十
  三年四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九.七五計算
  之利息,暨自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上
  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,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
  幣伍佰元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對於本命令,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
  本院提出異議。
四、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
  一效力。
中  華  民  國 103   年  5   月  28  日
         司法事務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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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力興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