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6052號債 權 人 力興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盛茂債 務 人 潘淑美即潘寶堂之繼承人債 務 人 潘美珠即潘林蕊之繼承人債 務 人 潘美香即潘林蕊之繼承人債 務 人 吳潘美雪即潘林蕊之繼承人債 務 人 潘美蓮即潘林蕊之繼承人債 務 人 潘林即潘林蕊之繼承人債 務 人 潘士明即潘林蕊之繼承人債 務 人 潘順義即潘林蕊之繼承人一、債務人潘淑美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潘寶堂之遺產範圍內,債務 人潘美珠、潘美香、吳潘美雪、潘美蓮、潘林、潘士明、潘 順義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潘林蕊之遺產範圍內,向債權人連帶 給付新臺幣壹佰捌拾伍萬陸仟叁佰玖拾伍元,及自民國九十 三年四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九.七五計算 之利息,暨自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,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 幣伍佰元。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三、債務人對於本命令,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 本院提出異議。四、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 一效力。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8 日 司法事務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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