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3年度,5868號
PTDV,103,司促,5868,20140513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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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03年度司促字第5868號
債 權 人 屏東縣南州地區農會
法定代理人 郭玉山
代 理 人 林居生
債 務 人 蔡豐志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叁萬叁仟叁佰肆拾肆元,及自
  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二
  十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一.五計算之利息,並按上開利率百
  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,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二十一日起
  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三.八四計算之利息,並按上開
  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
  元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對於本命令,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
  本院提出異議。
四、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
  一效力。
中  華  民  國 103   年  5   月  13  日
         司法事務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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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