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5868號
債 權 人 屏東縣南州地區農會
法定代理人 郭玉山
代 理 人 林居生
債 務 人 蔡豐志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叁萬叁仟叁佰肆拾肆元,及自
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二
十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一.五計算之利息,並按上開利率百
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,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二十一日起
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三.八四計算之利息,並按上開
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
元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對於本命令,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
本院提出異議。
四、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
一效力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3 日
司法事務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