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5866號
債 權 人 富全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文展
債 務 人 賴奎宏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拾伍萬肆仟零陸拾壹元,及
其中新臺幣肆拾玖萬玖仟貳佰貳拾貳元部分,自民國九十五
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
利息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對於本命令,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
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四、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
一效力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8 日
司法事務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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