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5763號
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
債 務 人 戴健雄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玖萬捌仟貳佰壹拾肆元,
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
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
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(一)債務人戴健雄於民國92年7 月30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(
下同)40,000元,約定自民國92年7 月30日起至民國93年
7 月30日止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1.88 採
機動計付,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,或
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,債務視為
全部到期。此有相對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
債權人收執為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
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
務人至民國103 年5 月2 日止累計88,544元未給付,其中
41,542元為本金;46,918元為利息;8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
算之其他費用,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
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。
(二)債務人戴健雄於民國92年4 月10日向債權人借款70,000元
,約定自民國92年4 月10日起至民國94年4 月10日止按月
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.25 採固定計付,並約
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,或任何一宗債務不
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,債務視為全部到期。此有
相對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
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
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03
年5 月2 日止累計173,066 元未給付,其中73,473元為本
金;99,593元為利息;0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
,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
之利息。
(三)債務人戴健雄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,卡號:000000000
0000000 ,卡別:MASTER,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
帳消費。債務人至民國103 年5 月2 日止累計336,604 元
未給付,其中110,910 元為消費款;222,094 元為循環利
息;3,600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。債務人依約
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3)所示之
利息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
同一效力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7 日
司法事務官
附表
103年度司促字第5763號
利息:
┌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本金│ 本金 │相關債務人│ 利息起算日 │ 利息截止日 │ 利息計算方式 │
│序號│ 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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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001│新臺幣│戴健雄 │自民國103 年│至清償日止 │按年利率11.88%│
│ │41542 │ │5 月3 日 │ │計算之利息 │
│ │元 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002│新臺幣│戴健雄 │自民國103 年│至清償日止 │按年利率14.25%│
│ │73473 │ │5 月3 日 │ │計算之利息 │
│ │元 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003│新臺幣│戴健雄 │自民國103 年│至清償日止 │按年利率20%計 │
│ │110910│ │5 月3 日 │ │算之利息 │
│ │元 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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