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5704號
債 權 人 林聰明
債 務 人 白秀月
債 務 人 林沂萱
債 務 人 林逸昇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柒萬元,及自民國一百零
一年九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
,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對於本命令,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
本院提出異議。
四、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
一之效力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2 日
司法事務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