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5693號
債 權 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
債 務 人 蔡舜政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拾萬捌仟伍佰玖拾伍元,及
其中新臺幣肆拾壹萬陸仟伍佰零貳元部分,自民國一百年一
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九.九七計算之利息
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對於本命令,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
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四、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
一效力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5 日
司法事務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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