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3年度,5670號
PTDV,103,司促,5670,20140505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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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03年度司促字第5670號
債 權 人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簡明仁
代 理 人 張修齊
債 務 人 戴家永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拾肆萬捌仟玖佰柒拾元,及
  其中新臺幣貳拾玖萬玖仟陸佰肆拾元部分,自民國一百零一
  年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九.九七計算之
  利息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對於本命令,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
  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四、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
  一效力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5   月  5   日
         司法事務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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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