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3年度,5541號
PTDV,103,司促,5541,20140502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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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03年度司促字第5541號
債 權 人 新裕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加藤匠
債 務 人 許盛培
債 務 人 鄭純鈺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伍拾叁萬貳仟伍佰貳拾壹
  元,及自民國八十四年八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
  百分之十四計算之利息,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
  約金,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對於本命令,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
  本院提出異議。
四、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
  一效力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5   月  2   日
         司法事務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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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新裕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