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5541號
債 權 人 新裕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加藤匠
債 務 人 許盛培
債 務 人 鄭純鈺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伍拾叁萬貳仟伍佰貳拾壹
元,及自民國八十四年八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
百分之十四計算之利息,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
約金,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對於本命令,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
本院提出異議。
四、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
一效力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 日
司法事務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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