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3年度,5463號
PTDV,103,司促,5463,20140502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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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03年度司促字第5463號
債 權 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柏格爾
債 務 人 蕭智源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捌仟叁佰零叁元,及其中
  新臺幣肆萬柒仟肆佰伍拾伍元,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四月十一
  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
  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
  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  債務人蕭智源於民國90年5 月28日與債權人訂立小額循環信
  用貸款契約,約定以GEORGE&MARY現金卡為工具循環使用。
  詎債務人未依約給付,尚積欠本金數額及利息計算說明如下
  :( 一) 本金債權:新臺幣47,455元。( 二) 利息計算:1
  依契約書第三條及第七條約定分別計算,於繳款期限前按年
  利率百分之18.25 計算利息,延滯則按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
  利息。2 已計未收利息共新臺幣848 元。( 三) 延滯期間利
  息:自民國103 年4 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,以本金新臺幣
  47,455元按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。又按契約第十一條
  ,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息,已喪失期限利益,全部債務視為
  到期,詎料自民國103 年4 月10日起,債務人未依約履行給
  付義務,且屢經催討,均置之不理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
  同一效力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5   月  2   日
         司法事務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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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