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5463號
債 權 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柏格爾
債 務 人 蕭智源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捌仟叁佰零叁元,及其中
新臺幣肆萬柒仟肆佰伍拾伍元,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四月十一
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
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
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債務人蕭智源於民國90年5 月28日與債權人訂立小額循環信
用貸款契約,約定以GEORGE&MARY現金卡為工具循環使用。
詎債務人未依約給付,尚積欠本金數額及利息計算說明如下
:( 一) 本金債權:新臺幣47,455元。( 二) 利息計算:1
依契約書第三條及第七條約定分別計算,於繳款期限前按年
利率百分之18.25 計算利息,延滯則按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
利息。2 已計未收利息共新臺幣848 元。( 三) 延滯期間利
息:自民國103 年4 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,以本金新臺幣
47,455元按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。又按契約第十一條
,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息,已喪失期限利益,全部債務視為
到期,詎料自民國103 年4 月10日起,債務人未依約履行給
付義務,且屢經催討,均置之不理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
同一效力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 日
司法事務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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