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建字第4號
上 訴 人
即 原 告 千戶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嬿朱
訴訟代理人 楊朝欽
游淑惠律師
被 上訴 人
即 被 告 交通部觀光局大鵬灣國家風景區管理處
法定代理人 簡慶發
訴訟代理人 黃錫耀律師
周中臣律師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102 年度建字第4 號給付工程款事件
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,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(下同
)2,677,993 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1,298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
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
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未繳,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
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6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怡先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
費新臺幣1,000元。
書記官 徐建功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0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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