分割遺產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(民事),家訴字,102年度,38號
PTDV,102,家訴,38,2014052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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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102年度家訴字第38號
原   告 林智才
      林智光
      林淑櫻
上列三人共同
訴訟代理人 錢政銘律師
被   告 林淑梅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,本院於民國103 年5 月7 日言
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兩造公同共有如附表一、二所示之遺產,應依如附表三所示之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。
訴訟費用由兩造按附表三所示之應繼分比例負擔。 事實及理由
一、被告林淑梅經合法通知,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核無 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,爰依原告之聲請,由其 一造辯論而為判決。
二、原告起訴主張:被繼承人林淑芳與兩造為兄弟姊妹關係,被 繼承人林淑芳已於民國102 年7 月26日亡故,其死亡時未結 婚且無任何子女,兩造依法均為繼承人,故被繼承人之遺產 現由兩造公同共有,兩造應繼分皆為4 分之1 ,又被繼承人 並未以遺囑禁止繼承人分割遺產,兩造就遺產清冊所示遺產 並無不能分割之協議,原告爰依民法第1164條之規定提起本 件訴訟等語,並聲明如主文第1 項所示。
三、得心證之理由:
(一)原告上開主張,業據原告提出被繼承人林淑芳之遺產清冊 、戶籍謄本、被繼承人林淑芳死亡證明書、繼承系統表、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、土地及建物登記第 二類謄本,及本院依職權函詢被繼承人林淑芳在南亞塑膠 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撫恤金及喪葬資料,業經該公司函覆在 卷可稽,堪信真實。經查,被繼承人林淑芳之遺產清冊中 所列之「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卹葬費新臺幣(下同 )1,828,660 元」部分,按台塑關係企業撫卹辦法第2 條 第2 項第1 款、第3 條第1 項前段、第4 條第1 項、第2 項係規定:「非因執行職務而致死亡發給慰問金。正式人 員服務未滿五年死亡者,按其平均工資一次發給六個月之 慰問金,服務滿五年以上者,每滿一年再加發一個月之慰 問金。正式人員死亡,除依第二章之規定給付外,一律發 給65萬元撫卹金。遺屬領受順序:⑴配偶及子女⑵父母⑶ 祖父母⑷孫子女⑸兄弟及姊妹。同一領受順序有二人以上



時,應共同具名平均承領,如願意放棄者,應出具書面說 明…」等語,有台塑關係企業撫卹辦法在卷可稽,是依上 開條文之規定,得領取一次慰問金、撫卹金之權利人實係 遺屬,而非死亡之員工,既非亡故者之遺產,自無繼承之 可言(司法院院字第1598號解釋參照)。故原告不得將其 列入本件被繼承人林淑芳遺產內併同分割。至於該筆卹葬 費之請領,應由兩造按上開台塑關係企業撫卹辦法之規定 協助共同具名領受,如有糾紛,應另循法律程序解決,附 此敘明。
(二)按繼承人有數人時,在分割遺產前,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 部為公同共有,民法第1151條定有明文。次按在公同共有 遺產分割自由之原則下,民法第1164條規定:繼承人得隨 時請求分割遺產,該條所稱之「得隨時請求分割」,依民 法第829 條及第830 條第1 項規定觀之,自應解為包含請 求終止公同共有關係在內,俾繼承人之公同共有關係歸於 消滅而成為分別共有,始不致與同法第829 條所定之旨趣 相左,庶不失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之立法本旨,換 言之,終止遺產之公同共有關係,既應以分割方式為之, 將遺產之公同共有關係終止改為分別共有關係,性質上自 亦屬分割遺產方法之一(最高法院82年臺上字第748 號、 85年臺上字第1873號、93年臺上字第2609號判決意旨均足 供參)。是繼承人欲終止其間之公同共有關係,惟有以分 割遺產之方式為之。執此以觀,被繼承人林淑梅所遺如附 表一、二之遺產乃兩造4 人因繼承而公同共有,且無不能 分割之情形,則原告對被告主張訴請分割遺產,要屬有據 。
(三)從而本院審酌系爭遺產之性質,認系爭遺產宜由兩造按應 繼分即原告林智才林智光林淑櫻、被告林淑梅每人各 4 分之1 比例分配取得。是原告主張請求被告就被繼承人 林淑芳所遺留如附表一、二所示之遺產,准予依如附表三 所示之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,尚屬適切,應予准許 ,爰判決如主文第1 項所示。
四、末查分割遺產之訴,係必要共同訴訟,兩造間本可互換地位 ,且均蒙其利,是本院認本件訴訟費用應由兩造依其應繼分 之比例負擔,較為公允。
五、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:民事訴訟法第78條、第80條之1 、第 85條第1 項但書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1 日
家事庭法 官 林美靜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


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1 日
書記官 周秀香
附表一:
┌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┐
│編號│ 土地地號 /房屋建號 │面積(平方公│權利範圍│
│ │ │尺)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┤
│ 1 │新北市○○區○○段000地號 │5,276.56 │10000 分│
│ │ │ │之29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┤
│ 2 │新北市○○區○○段000 ○號 │59.58 │全部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┤
│ 3 │屏東縣萬巒鄉○○○段000地號 │2,286 │1000分之│
│ │ │ │112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┤
│ 4 │屏東縣萬巒鄉○○○段000 地號│1,809 │10分之1 │
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┘
附表二:
┌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編號│遺產項目 │數額/價額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1 │藍天電腦股份有限公司股票 │2,561股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2 │佳世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 │89股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3 │群創光電股份有限公司股票 │130股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4 │台灣化學纖維股份有限公司股票 │1,753股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5 │中華開發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股│184股 │
│ │票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6 │長興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股票 │7,172股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7 │燁輝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股票 │361股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8 │國票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股票 │1,202股 │



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9 │友達光電股份有限公司股票 │2,536股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10 │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股票 │3,000股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11 │佳格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股票 │2,240股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12 │裕豐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股票 │2,420股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13 │皇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 │1,472股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14 │台塑石化股份有限公司股票 │5,000股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15 │南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 │448股 │
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附表三:
┌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┐
│編號│繼承人 │應繼分比例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
│ 1 │林智才 │4分之1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
│ 2 │林智光 │4分之1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
│ 3 │林淑櫻 │4分之1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
│ 4 │林淑梅 │4分之1 │
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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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中華開發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長興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裕豐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國票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豐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藍天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群創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皇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燁輝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台塑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友達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南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佳格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