更生事件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(民事),司執消債更字,102年度,57號
PTDV,102,司執消債更,57,20140529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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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102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57號
聲 請 人
即債務人  陳妍蓁即陳慧祝
代 理 人 李衍志律師
債 權 人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
法定代理人 施錦芳
債 權 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
債 權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
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洪信德
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
債 權 人 花旗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
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債務人所提如附件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。
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,其生活程度應為如後之限制:(一)不得為奢靡浪費、賭博、金錢借貸及投資金融商品之行為。(二)不得購買不動產,且不得從事國外遊學、出國旅遊及住宿四星級以上飯店等消費行為。(三)不得搭乘計程車、高鐵及飛機等航空器,但因公務所需或緊急者不在此限。 理 由
一、債務人有薪資、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,依其收入及 財產狀況,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,法院應以裁 定認可更生方案。另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,因更生方案履行 之必要,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 程度,得為相當之限制,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(下稱本條例 )第64條第1 項前段、第62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。二、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,前經本院102 年度消債更字第62號裁 定開始更生程序。而其所提如附件所示之更生方案,經本院 於民國103 年4 月2 日以屏院勝民執成字第102 司執消債更 57號函通知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共5 位債權人表示意見,除債 權人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因逾期不為確答視為同 意外,其餘債權人均明示不同意而未獲可決。
三、經查,債務人自102 年1 月3 日起任職於八方服務有限公司 ,並派遣在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擔任銷售員,無底薪,採 按件計酬,故收入不固定,此有債務人所提102 年1 月至10



3 年1 月之薪資單為證,堪信為實在。債務人所提102 年1 月至103 年1 月之薪資單,金額總計316,785 元,每月平均 為24,368元(31678513=24368 ),爰以上開每月平均所 得24,368元,認定為其每月所得。
三、債務人現為單身,因原有房屋已遭拍賣,目前租屋居住,每 月租金7,000 元,另有未成年之子林○賢(88年8 月生)須 其扶養,有其提出之戶籍謄本及房屋租賃契約書為證,堪信 為真。依卷附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,債務人名 下無不動產或其他可資變賣之資產,顯有租屋供其本人及其 子林○賢居住之必要,且林○賢尚未成年,亦有受扶養之必 要,而其扶養由債務人及前配偶平均分擔,依衛生福利部公 告台灣省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用10,869元之標準,債務人應 分擔5,435 元(10869 ÷2 =5435,未滿1 元部分四捨五入 )。觀諸債務人所提以每月為1 期、分6 年72期、每期清償 2,200 元、總計清償158,400 元、清償成數為19.91 %之更 生方案,以債務人每月所得24,368元,扣除每月更生方案清 償金額2,200 元、租金7,000 元及子女扶養費5,435 元後, 僅餘9,733 元,供其自身生活之用,已低於衛生福利部公告 之台灣省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用10,869元,其所提更生方案 顯已盡力。
四、據上,本件債務人有薪資收入,且其所提更生方案堪認已屬 盡力清償,又查無同條例第64條第2 項之消極事由存在,雖 未經債權人會議之可決,仍應逕予認可,並另依同條例第62 條第2 項規定,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 生活程度,為相當之限制,爰裁定如主文。
五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9 日
司法事務官
附件:更生方案(單位:新台幣/ 元)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壹、更生方案內容 │
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1.每期清償金額:第1-72期、每期(月)2,200元。 │
│2.每1月為1期,每期在15日以前依債權比例給付債權人。 │
│3.自認可裁定確定之翌月起,分6年,共72期清償。 │
│4.清償比例:19.91% │
│5.債務總金額:795,303元 │
│6.清償總金額:158,400元 │
│7. 給付方式: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,應自行向債權人查詢還款帳號依期履行 │




│ 並自行負擔匯款費用,或逕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統一辦理收款及撥 │
│ 付款項之作業。 │
│8. 各債權人每期可受分配金額=每期還款總金額×各債權人債權比例,依四捨五 │
│ 入方式進位受償,若每期可受分配金額仍不等於每期還款總金額,則依序以小 │
│ 數點後一位相同者,依債權金額比率大者優先進位受償。 │
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貳、更生清償分配表 │
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┤
│編號│ 債 權 人 │ 債權金額 │ 債權比例 │每期清償金額│總清償總額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
│ 1 │滙誠第二資產管理│ 169,583 │ 21.32% │ 469 │ 33,768 │
│ │股份有限公司 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
│ 2 │大眾商業銀行股份│ 168,212 │ 21.15% │ 465 │ 33,480 │
│ │有限公司 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
│ 3 │遠東國際商業銀行│ 180,598 │ 22.71% │ 500 │ 36,000 │
│ │股份有限公司 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
│ 4 │臺灣新光商業銀行│ 200,567 │ 25.22% │ 555 │ 39,960 │
│ │股份有限公司 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
│ 5 │甲○(台灣)商業│ 76,343 │ 9.6% │ 211 │ 15,192 │
│ │銀行股份有限公司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
│ │總 計 │ 795,303 │ 100% │ 2,200 │ 158,400 │
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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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花旗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八方服務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