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訴字第233號
原 告 屏東縣餐飲業職業工會
法定代理人 方玉童
李基屏
蘇福東
訴訟代理人 許明德律師
鄭勝智律師
被 告 李惠華
訴訟代理人 李靜怡律師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於民國103 年4
月9 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拾肆萬零肆佰貳拾玖元,及自民國一00年五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
訴訟費用(除減縮部分外)由被告負擔。
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貳拾貳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,得假執行;但被告如以新臺幣陸拾肆萬零肆佰貳拾玖元為原告預供擔保,得免為假執行。
事實及理由
一、原告主張:原告為被告之雇主,被告擔任組長職務,亦有辦 理向原告所屬會員收費(會費、勞保費、健保費)之業務, ,被告本應將收費當日之款項,全數交予出納林珮吟,林珮 吟即將當日各收費員之收費明細紀錄全數列印,匯集之後, 製作收費當日之收支明細表,嗣後交給兼管會計業務之被告 審核。原告於99年12月間發現被告收款、繳款異常,因而對 於被告經手之款項予以查核,發現被告利用結帳日作業之時 間差(如2 月3 日結帳日所匯集之結帳款項,是指2 月2 日 中午12時至2 月3 日中午12時之收帳資料),將原應登載於 當日之收費款項,於林珮吟匯集並列印當日各收費員之收費 款項明細後,再補登於該日之電腦收帳紀錄,但實際此筆收 費款項並未交給林珮吟,而林珮吟初始所匯集之當日收支明 細表,自無被告所補登之收費資料。被告利用上開補登收費 紀錄方式,侵占附表所載之各會員繳納費用(帳務期間自98 年5 月21日至99年6 月23日),總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64 0,429 元(下稱系爭款項),被告上開侵害原告行為,導致 原告受有損害,被告應負賠償責任等語。並聲明:被告應給 付原告640,429 元,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(即100 年 5 月20日)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;願供擔保,請准假執行。
二、被告答辯:對於原告主張被告未詳實登載收費紀錄,而有侵 占如附表所載之各會員繳納之系爭款項,被告否認之,並提 出下列各項抗辯:
①原告所屬各收費員操作電腦收費軟體,彼此皆知悉各人之登 錄密碼,被告操作收費軟體之帳號設定為004 ,但既為其他 收費員所知悉,則該等以004 密碼登錄之帳目,僅可確定以 004 密碼登錄之人曾經做過什麼事,但無法確定是誰以此密 碼登錄,必須透過其他輔助,方得確定是否為被告本人所為 。
②會員繳費明細表僅係資料之彙總,彙總過程可能出現人為失 誤,如電腦輸入錯誤,計算錯誤,漏登,重複登錄等原因, 縱有如系爭款項差額,也是帳務出現錯誤之開端,況且,收 支明細表是否經過審核,亦有可疑,正確性亦值商榷,故不 足以認為是被告侵占系爭款項。
③原告辦理各會員繳費流程作業,有時會員未攜帶會員卡前來 繳費,而是於下次繳費之際,再補登於會員卡,因此,電腦 繳費與會員卡登載不符,均以互相補正方式處理,造成會員 卡與電腦收費紀錄之會計資料安全、正確性,均有待商榷。 ④被告懷疑其他收費員利用本人不在工作位置上之機會,以本 人之密碼登錄收費,並盜蓋本人之收費章,而將所收取之款 項落入己袋。
⑤原告未提出系爭款項各筆之收據、會員卡供核對,以確定是 否與電磁紀錄相符。
⑥當被告進行當日舊會員收費之際,因被告每個工作日上午會 進行前一日未完成新入會會員基本資料及收費紀錄之作業, 而將電腦作業日期設定在前一日,因此,當舊會員繳費時, 被告尚未變動日期為收費當日,則此時收費建檔於前一日之 帳務,而產生當日帳之溢收款,這是變換作業日期之錯誤。 ⑦又或者因接近變動記帳日之時間,被告已將當日之記帳日變 換為次日之記帳日,但由於被告另外進行新入會會員基本資 料及收費紀錄之作業,而將次日之記帳日手動調整為當日記 帳日,若此時會員來繳費,而被告未即時將記帳日調整為該 次日之記帳日,而仍建檔於當日之記帳日,但此事結帳前, 並不會產生溢收款問題,此亦是變換作業日期之錯誤。而被 告結帳係依據手抄於白色收據存根聯,端賴原告提示釐清。 ⑧若會員於收帳日當日之下午前來繳費,則該筆收費應登載於 收帳日之當日帳務,但由於被告作業新入會會員基本資料及 收費紀錄之作業,暨勞健保業務,而將原應為記帳日之當日 帳變動為前一日之記帳日,若被告未即時將該前一日之記帳 日變更為當日之記帳日,則會產生當日帳之溢收款。
⑨原告提出之各期系爭款項之會員繳費明細表,非被告製作, 且未經核對,亦未附上原始收費憑證,真正性有待商榷。 ⑩原告提出之各項電腦報表、結帳報表,均未附有收據存根聯 供核對,也無製作人簽名蓋章,及原告當時之法定代理人審 核蓋章,不具文書之真正性。
⑪原告提出之各期系爭款項之收支明細表,均有一份出納林珮 吟原始之手抄現金日記表,但原告並未提出供核對,原告故 意將手抄現金日記表與被告收費後留存之白色收據存根聯( 交給會員是黃色收據存根聯)隱匿滅失,是妨礙被告對帳證 據使用。
⑫被告結帳之依據是手抄於白色收據存根聯,其上標示電腦所 顯示004 收費員之當日帳金額,當日新入會之會費金額,當 日退保之保證金,會員本人或家屬之死亡慰問金,核退勞健 保補助款金額,其他代收轉付之金額,此等項目總額即是交 付出納林珮吟之總金額,收費之連續行為,原告結帳方式是 以被告004 帳號電腦顯現之會員繳費明細表之金額為準,採 多退少補方式入帳出納,十幾年來從未核對其中原始憑證( 收據存根聯)與記帳憑證(會員繳費明細表),相關核帳人 員皆於3 個月理監事會前才蓋一次人頭章,收入傳票根本未 製作,日記簿製作依據出納現金手抄日記簿,被告結帳依據 是手抄於白色收據存根聯,原告未提示,還推稱此等白色收 據存根聯因八八水災而滅失,造成被告無法對帳,妨礙被告 證據使用。
⑬財務組作帳手法,或為不經意提前列印會員繳費明細表,或 為故意刪除,回復收費明細。
⑭有心人士利用比次知悉帳號密碼,於被告結帳前以被告之帳 號密碼鍵入實際未繳費之會員資料,造成當日被告結帳時之 溢付款。
⑮有心人士利用比次知悉帳號密碼,於被告結帳後以被告之帳 號密碼鍵入實際未繳費之會員資料,造成日後補登該名會員 繳費之假象,被告有業務侵占之假象。
⑯由於收費員誤登繳費之會員,造成A 會員繳費,卻登載為B 會員,則究竟B 會員為何人,日後依據電腦收費記錄而補登 B會員之會員卡,會有短收款之現象。
⑰被告結帳後因變換日期及會員編號等錯誤輸入,造成當日帳 務之溢收款,例如A 會員繳費,而誤登為B 會員,則A 會員 部分,被告依據會員卡資料補登於電腦收費紀錄,產生被告 當日之短收款,而B 會員部分,則依據電腦繳費資料,補登 於會員卡,造成帳務之錯誤。
⑱被告結帳前輸入電腦繳費明細月份錯誤,將造成當日短收款
;或被告結帳前,會員前來繳費,記載會員卡一筆繳費明細 月份錯誤,將造成該會員下次繳費,被告依據會員卡補正電 腦繳費明細,造成當日短收款。
⑲被告結帳後,因變換日期及繳費明細月份錯誤輸入,將造成 當日溢收款;下次該會員來時,被告依據電腦補正會員卡, 而產生業務侵占假象,或被告結帳後,會員前來繳費,因變 換日期及會員卡繳費明細月份錯誤,將造成當日溢收款,下 次該會員來繳費時,被告依據電腦補正會員卡,而造成當日 短收款。
⑳如發生變換日期、繳費明細月份、會員編號等輸入錯誤情況 ,發生會員繳費明細與會員卡登載不符之情況,皆以互為補 正方式處理,造成電腦紀錄與會員卡資料之正確性有待商榷 ,必須以會員收執之黃色收據聯,與電腦之繳費紀錄、會員 卡一併核對,方能一一釐清實情。
㉑繳費明細表與收支明細表金額並不相符。
㉒電腦帳目之收款人員與會員卡顯示之收款人員不符,且會員 卡登載之繳費紀錄與勞健保之資料不符。
㉓原告因旅遊回扣分贓不均,引發派系鬥爭,原告並解職非同 派之人馬。
㉔被告於操作變換期日後,再次操作回原帳務期日,並未踐行 重新整理程序,電腦軟體程式常會出現BUG ,導致新舊會員 之資料建立在暫存區,而被建立在別的記帳日,或者遭到覆 蓋。有無於當日結帳附表一各會員之繳費,必須回歸原始的 手抄現金簿及白色收據聯核對。
㉕登載記帳日期變換,以及重新整理的程序,電腦軟體程式常 會出現BUG ,要視會員結帳前或結帳後之時間點,會產生溢 收款或短收款,此時仍要核對被告手抄於白色收據之存根聯 而定。
㉖電腦日期序號與會員卡日期、收據序號不同可能原因,則是 若會員前來繳費,交付會員證、白卡並列印收據後,發現錢 帶不夠或因事耽擱,而由後面排隊繳費之人遞補,先行作業 ,此時,被告因尚未收到錢,故會先刪除該筆繳費記錄,並 先將該會員交付之會員證、會員卡及列印出來收據置於桌面 旁,等待該會員錢準備好後又排隊來時,再將會員證、白卡 及先前列印出來收據交付會員,並再次登錄電腦該筆繳費紀 錄。
㉗會計流程千奇百怪,該核對未核對,該製作傳票未製作,該 留證據又遺失,被告恪守本分,逢父親喪葬,會員人數激增 ,新入會業務獨立承辦,會務工作雪上加霜,被告肩負之工 作,已超乎一般人預防損害之機能。
綜上,原告並未提出原始會計憑證,包括白色、黃色之會員 繳費收據聯,會員收執之會員卡,98年5 月至99年6 月止之 現金收入傳票,98年5 月至99年6 月止之每月經費收支報告 表,98年5 月至99年6 月止之出納手抄現金日記表等文件, 以確認每日收款情形,有無溢短收款等重要事項,故原告仍 未盡舉證責任。再者,倘若被告經辦收費業務有錯帳溢收情 事,然被告已於99年5 月10日繳回30萬元予原告,自無造成 原告損害之情形等語。並聲明:原告之訴駁回;願供擔保, 免為假執行。
三、原告於本件訴訟提出下列書證,分別標示如下:(一)原告提出如附表所載會員繳納費用期日之各收費員收費明 細清單,標示為甲類書證,共七冊,按日期先後順序,編 為甲~A,甲~B,甲~C,甲~D,甲~E,甲~F, 甲~G。上開甲類書證,原告已提出原本,並經本院勘驗 與卷附之各該影本相符,原本已由原告取回。
(二)原告提出現況保存於電腦磁碟內之代號004 收費員就附表 所載會員繳納費用期日之收費明細清單,標示為乙類書證 ,共三冊,按日期先後順序,編為乙~A,乙~B,乙~ C。
(三)原告提出附表所載會員繳納費用期日之會員白卡(會員收 執之歷年歷月繳費紀錄憑證,與會員證不同),部分黃色 收據聯(會員收執之當期或當月繳費之收據聯),標示為 丙類書證(均為影本),共二冊,編為丙~A,丙~B。(四)原告提出附表所載各該會員之現行會員資料管理系統電腦 顯示頁面資料,彙整為如【專卷㈠】之書證。
(五)原告提出如附表所載之收款日期,由原告交予玉山銀行收 款人員之款項金額紀錄資料,彙整為如【專卷㈣】之玉山 銀行外收送簽收單(均為影本)。經本院核對與原本相符 後,已將專卷㈣書證原本發還原告。
四、本院就職權勘驗取得之電磁紀錄資料,說明如下:(一)按附表所載會員之編號,以20位會員為一冊,標示為丁類 書證,共九冊,編為丁~A,丁~B,丁~C,丁~D, 丁~E,丁~F,丁~G,丁~H,丁~I(丁類書證電 磁紀錄及搜尋程式檔案,均保存於卷內證物袋之光碟片) 。
(二)兩造不爭執丁類書證之真正性。
五、兩造爭執事項:
(一)原告提出之甲類書證、乙類書證、丙類書證,是否為真正 ?
(二)附表所載各會員,是否有向原告繳納如附表所載之各金額
?
(三)上開各金額之收款人員為何人?是否為被告?(四)上開各會員繳納之金額,是否由該收款人員交付原告?(五)被告有無交付原告溢收款30萬元?
(六)原告主張被告就附表所載各項收款金額,未交付原告,而 應負損害賠償責任,是否有理由?如被告應負損害賠償責 任,則被告抗辯繳還溢收款30萬元,可否扣抵?六、據上開各爭執事項,分述如下:
(一)被告抗辯上開甲類書證、乙類書證、丙類書證之真正性, 惟查:
⑴甲類書證經原告提出原本,本院勘驗與影本均相符(卷㈤ 51頁),甲類書證所顯示之各該帳務期日,均有相同之製 表日期,如甲~A卷第1 頁至第9 頁為98年5 月21日之帳 務資料,其中在會員明細表清冊右上角亦有顯示製表日期 :2009年5 月21日(甲~A卷2 頁);如甲~A卷第95頁 至108 頁為98年9 月3 日之帳務資料,而會員明細表清冊 右上角亦有顯示製表日期:2009年9 月3 日(甲~A卷97 頁右上角);如甲~B卷第56頁至第79頁為98年12月21日 之帳務資料,其中會員明細表清冊右上角亦有顯示製表日 期:2009年12月21日(甲~B卷58頁),故可以初步確認 各該帳務期日均是當日帳務期日結束即列印完成。且據證 人邱莉清證稱:「(原告提出的原檔案書狀,即本院編號 書證甲~A至甲~G,是現在工會保存的帳冊資料?提給 本院的是否為影本?)這是工會保存的資料。這是之前的 書面資料,不是補印的,是我們從倉庫拿出來的書面,這 些的原本,都還放在工會二樓的辦公室,現在還可以找得 到。這是之前就印好的,因為我們每天結完帳,都會印。 例如說1 到16頁,16頁就是最後一頁,我們會將第16頁放 在第一頁。」(卷㈣164 頁背面);「(工會所保管的帳 冊資料,是放在哪裡?)二樓辦公室。」,「(會員的繳 費明細資料(存根聯)放哪裡?)我們結帳完,我們會將 存根聯交給出納。我知道工會之前都是放在地下室。」, 「(這些帳冊及收據存根聯等資料還在嗎?)好像是九十 九年那次水災時,淹掉了,我知道的是工會的白色的存根 聯,會員的是黃色的存根聯,還有一些禮品,及會員來申 請的傷病給付單,因為我們要送給勞保局之前所複印的, 都被淹掉了。」,「(每日結帳的帳冊放在二樓,沒有淹 掉?)對。」,「(證人林珮吟做完現金日報表交給你後 ,你拿去哪裡保管?)可能放在我位置下方,也可能放在 二樓。另外蓋章部分的表格黏貼,有時候我會和林珮吟一
起做,因為傳票的部分的帳目也要黏貼這個。」等語(卷 ㈤4 頁);證人林珮吟證稱:「(提示書證甲~A至甲~ G書證原本,請證人閱覽上開書證原本,請說明此書證原 本是否為你所製作?)對。雇員林珮吟的章,都是我蓋的 。」,「(請說明在工會服務期間的工作內容?)在櫃台 收會員的繳費,還有製作每天的結帳報表,就法官手邊的 資料,這種是現金日報表。」,「(這樣一份完整的現金 日報表,是在你下班前就製作完畢?)是的,現金日報表 ,就是有蓋章的表格及會員繳費明細表。」,「(這樣一 份完整做好後,何人保管?)我會交給會計邱莉清。我交 給他的時候,我自己的章還沒有蓋,最晚是三個月蓋一次 ,但我都是做好一日一份,當日就訂好放在二樓辦公室那 裡。」等語(卷㈤5 頁、6 頁背面),均明確指出甲類書 證之放置保管處所,且甲類書證原本經證人林珮吟當庭確 認後,確實為其本於業務執掌範圍所製作之文件。因此, 卷附之甲類書證應認定為真正,而確信甲類書證是附表所 載各收費日期之各該收費員辦理當日會員收費明細之原始 檔案書面資料。
⑵又乙類書證則是原告於99年12月16日自所屬電腦資料中列 印代號004 收費員,就如附表所載各收費期日之現有電磁 紀錄資料,有證人邱莉清證稱:「(原告之前提出的事後 補登帳目明細書證,即本院編號書證乙~A─乙~C,是 現在電腦裡面的資料?)是的,是現在電腦裡面印出來的 資料。不是被歸檔的文件資料。」等語(卷㈣165 頁), 堪信乙類書證確實是原告現有所屬電腦磁碟紀錄中,留存 004 代號收費員之收費明細資料,具有真正性。 ⑶再者,丙類書證取得來源則是原告通知所屬各該會員提出 ,亦有證人邱莉清證稱:「(原告之前提出的收據及會員 卡資料,即本院編號丙~A等資料,是如何取得?)當初 陳沛慈組長有發信件給會員,會員接到信件的,還保有白 卡的人就過來工會,我們就影印留存,原本就還給會員。 所以現在有的收據跟會員卡資料,就是這麼多。」等語可 佐(卷㈣165 頁)。堪信丙類書證確實是各該會員提出原 本予原告而影印留存之資料,具真正性之文書。(二)又原告提出現有電腦磁碟紀錄中,附表各該會員之會員資 料管理頁面影印資料(即專卷㈠),此項會員管理系統資 料,包括會員年籍資本資料,聯絡資訊,入會日期,及年 度繳費紀錄資料,具是列印自磁碟紀錄之頁面,且本院為 釐清附表編號31、32、33、39、47、48、49、55、57、58 、62、68、75、76、77、80、125 、177 等18位會員之各
該繳費月份之前一期繳費資料明細,而於103 年3 月27日 通知兩造,將於翌日即3 月28日前往原告電磁紀錄所在地 勘驗,並於當日方告知勘驗標的為各該繳費月份之前一期 繳費資料明細,嗣經當庭取得列印後而彙整為專卷㈠第31 -1頁、32-1頁、33-1頁、39-1頁、47-1頁、47-2頁、48-1 頁、49-1頁、55-1頁、57-1頁、58-1頁、62-1頁、68-1頁 、75-1頁、76-1頁、77-1頁、80-1頁、125-1 頁、177-1 頁(詳卷㈤119 頁勘驗筆錄)。兩造均未預先知悉本院勘 驗標的,原告自無預先變動電磁紀錄之可能性,此外,亦 無其他事證說明專卷㈠顯示之管理頁面資料與各該會員之 資訊不符,故專卷㈠書證堪信為真正。而專卷㈣書證,則 是原告交予玉山銀行收款人員之款項金額紀錄資料,且經 本院勘驗並核對原本無誤,亦可堪信為真正。
(三)次就附表各會員是否有向原告繳納如附表所載之各金額之 疑義事項,則應就上開甲類書證、乙類書證、丙類書證、 丁類書證,暨專卷㈠、專卷㈣等書證所顯示之證據判斷價 值,即此等書證製作流程,資料保存方式,電磁紀錄時間 等所彰顯之紀錄意義,應先予說明:
⑴甲類書證所顯示之書證價值,在於判斷製作者即原告前員 工林珮吟每個帳務期日結帳帳務中,彙整各該收費員所經 辦之當日帳務會員收費明細及金額,呈現原始附表所載之 各該收費日,各該收費員經辦之會員收費明細及金額之紀 錄資料,包括收款筆數、各筆收款金額、收款總金額等【 本院就甲類書證之各該收費日期之帳務資料,包括收支明 細表、會員繳費明細表,下稱當日帳務明細資料】。 ⑵乙類書證所顯示之書證價值,在於判斷原告現存之過去收 費電磁紀錄,是否與原當日帳務明細資料(即甲類書證) 有相異之處,亦即原由原告前員工林珮吟已完成之當日帳 務明細,是否於日後遭人更動,而與原當日帳務明細資料 不同。
⑶丙類書證所顯示之書證價值,如附表各該會員確實持會員 白卡向原告所屬之收費人員繳費,各該經辦之收費人員則 於各該會員白卡上為標記(即印文、期日),各該繳費紀 錄是否與甲類書證、專卷㈠書證相吻合,判斷由該經辦之 收費人員是否確實將此繳費紀錄登載為各該期日之帳務資 料。
⑷丁類書證是本院為調查原告主張附表之各該次收費紀錄之 原始電磁紀錄檔案,而經訊問此收費程式設計師即證人簡 進鴻,並經簡進鴻於102 年2 月18日初次檢視電腦留存之 M04B(收費)檔,自95年2 月6 日起啟用,已有130 餘萬
筆,並以程式【select top 200 * from M04b Where pcode between '00000000000' and '00000000000'and substring (pcode,8,1 )='4'ORDER BY PCODE】(下稱 第①程式);【select*from M04b Where AID between( 0000000-000 )and (0000000+100 )ORDER BY AID】( 下稱第②程式】搜尋出附表各該次收費紀錄之電磁紀錄檔 案,其中第①程式之「00000000000 」~「00000000000 」之意義,是指004 代號之收費員自98年9 月22日第22筆 至98年9 月23日第20筆之連續紀錄資料,此連續紀錄資料 中會逐筆顯示各該筆之AID 序號(此區間包含如附表各該 筆收費之AID 序號),然後再以所搜尋取得之AID 序號為 中心,藉由第②程式中之(0000000-000 )and (000000 0+100 )設定模式,再搜尋出如附表各該筆收費之前後連 續各100 筆之收費紀錄。以上開程式模式,按附表各筆收 費紀錄,逐筆搜尋出004 代號登載之前後各20筆收費紀錄 ,及登載全體收費員收費順序之前後各100 筆連續紀錄, 並編整為丁~A,丁~B,丁~C,丁~D,丁~E,丁 ~F,丁~G,丁~H,丁~I等書證資料(詳卷㈣3-13 頁勘驗筆錄)。
⑸上開丁類書證所顯示各筆繳費紀錄之AID 序號,通常每一 筆繳費會由電腦程式產生三個連續之AID 序號【以會員鍾 羅秀蓮99年1 月26日之繳費為說明,丙~A卷第4 頁為此 會員保管之收據、乙~B卷第41頁之收費紀錄、丁~B卷 第140 頁之AID 序號紀錄為對照,收據載三筆繳費明細, 有勞保費、健保費、會費,而收費紀錄亦有三筆收入明細 ,對照於丁~B卷第140 頁之AID 序號,則有勞保費之序 號為0000000 ,健保費之序號為0000000 ,會費之序號則 為0000000 ,故可認定除補登外之每筆繳費至少由電腦程 式自動產生三個連續之AID 序號】。而AID 序號產生過程 及意義,如證人簡進鴻證稱:為各收費人於操作收費程式 系統之際,由電腦自動賦予之流水號,是依照各工作台電 腦作業時間次序而記入電磁,亦即以各該操作者作業順序 ,為出現AID 序號之順序等語(卷㈣4 頁、102 頁)。準 此,以附表各該次之收費紀錄為中心,向前往後連續搜尋 一定區間之AID 序號,藉由收費作業的連貫性特徵,及 AID 序號為電腦自動賦予之電磁紀錄,非人為可得異動改 變之特性,是本院勘驗取得之丁類書證,可為檢視還原各 該經辦收費人員以電腦紀錄入帳之作業順序,判斷被告收 費連續性與電腦製作帳務資料之關聯性,尤以如附表所載 各筆收費與同一收費員經辦之前後帳務期日各筆收費之AI
D 次序,是否具備帳務登載之連貫性,收費連續性,有無 利用收費程式系統之便宜措施(如帳務期日調整、開放補 充登載,詳附件論述),而進行不正當之帳務登載。 ⑹專卷㈠所顯示之書證價值,在於檢視如附表各該會員就各 該收款日期之前後繳費紀錄資料,是否與丙類書證之記載 相吻合,有無發生帳務瑕疵而經補正或補登之情事。 ⑺專卷㈣所顯示之書證價值,在於確認經原告前員工林珮吟 製作之當日帳務明細金額,是否與玉山銀行外收人員所收 取之金額相符,以確認附表各該會員之當日繳納費用是否 由該經辦之收費人員交付原告前員工林珮吟而入原告帳戶 。
(四)被告辦理會員收費事務,而於原告電腦會員收費系統中登 載之代號為004 ,其餘收費員如陳沛慈之登載代號為001 、林珮吟之登載代號為002 ,許月英之登載代號為003 , 邱莉清之登載代號為008 ,此為被告在附表所載各會員繳 費期間98年5 月21日至99年6 月23日,上開各收費員所使 用於原告電腦收費系統之代號,亦即透過檢視甲類書證, 乙類書證資料,可初步確定附表所載各會員之收款人,均 為使用帳號代號004 之人,進而再核對丙類書證,丁類書 證,專卷㈠書證,就附表所載各該筆帳務,原告主張被告 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成立與否,詳如附件之論述。本院認為 原告主張附表會員有向原告繳納附表所載之費用,且經手 附表會員繳費之承辦人員為被告,但被告並未將各該收取 之金額交付予原告之事實,堪信為實在。
(五)至於被告上開各項抗辯,其中第①項部分,被告固然質疑 原告所屬各收費員彼此知悉所使用之代號及密碼,惟細究 如附表各該收費紀錄是否確為被告所經辦之事實,並非僅 憑原告所有保存之電磁紀錄為認定,而是經比對各該會員 所持有之會員白卡(即丙類書證)之印章印文紀錄,及檢 視丁類書證所顯示之被告收費連續性之特徵,逐一確定附 表之各該筆收費,確為被告經辦無誤,並無他人以被告所 使用之代號及密碼登入收費程式系統,而虛偽製作附表之 收費紀錄,被告此部份抗辯,不能採信;又第②、③項部 分,被告則提出各項漏登補正之情事,惟根據專卷㈠顯示 ,如附表各該次收費紀錄之各前一期收費紀錄,核對丙類 書證之各該會員歷次收費紀錄,以附表編號2 會員蔡清錦 為例,98年4 月份、5 月份之繳費,由被告(代號004 ) 經辦,而書證丙~A卷第1 頁會員白卡,亦是被告經辦之 印文;再向前追溯98年2 月、3 月之繳費,由林珮吟(代 號002 )經辦,而書證丙~A卷第1 頁會員白卡,亦是林
珮吟經辦之印文;再向前追溯至98年1 月之繳費,則由被 告(代號004 )經辦,而書證丙~A卷第1 頁會員白卡, 亦是被告經辦之印文。以此模式,以附表各該會員之當次 、前次收費為基準(即書證專卷㈠),核對丙類書證顯示 之各該當次、前次收費之收費紀錄(即各該會員自行保管 之白卡),均是相符,並無帳目混亂或不相符合之處,被 告上開質疑各項漏登補正之情事,並未發生,被告此部分 抗辯,亦不足採。
(六)又被告抗辯第④項部分,被告提出收費印章遭盜蓋云云, 然原告提供予會員繳納會費、勞健保費之處所,是原告所 屬辦公處所之一樓櫃臺,各該收費員所處工作環境近似於 銀行窗口之工作櫃臺,有一定之區隔性,倘若其他收費員 盜取被告收費印章,並將帳務記入被告已收之帳目金額, 則不僅被告於了結當日帳務之際,易於察覺,且以如附表 編號3 鍾羅秀蓮、編號8 曾珮柔為例,98年度、99年度, 長達2 年期間具是被告收費而無其他收費員經手(詳丙~ A卷2 頁、13頁),若是發生收費印章遭盜用一事,則各 該會員亦極易覺察,被告提出此部分抗辯,僅是為其臆測 之詞,並未提出證據供調查,故難以採信;抗辯第⑤項部 分,原告固然未提出系爭款項之各該收據聯供核對,惟此 非是原告故意不為提出,而是因水災之故而滅失,此據證 人邱莉清結證:「(工會保留的收據聯?)之前有一次水 災,將收據都淹掉了,我們樓下地下室都會放收據跟禮品 ,…會員拿走的收據是黃色的,我們工會留存的是白色收 據。」可佐(卷㈣165 頁背面),況且,原告已提出甲類 書證,乙類書證,丙類書證,專卷㈠書證,而本院亦勘驗 取得丁類書證,經過勾稽驗證後(詳附件論述),均足以 確信系爭款項確實為被告收取,但被告未將系爭款項交予 原告,而是製作虛偽不實之帳目資料,私納為己之事實, 故被告上開抗辯,並無礙於此部分事實之認定。(七)承上,被告抗辯第⑥、⑦、⑧項部分,是指向被告本身作 業新舊會員變換日期或帳務期日變換不當之情形,造成當 日帳務之溢收款云云,然被告所指新舊會員之作業變換期 日不當部分(舊會員即指一般會員),經檢視丁類書證所 呈現附表各該筆收款之向前往後一定區間之AID 序號特徵 ,顯示被告均是連貫性地將新會員建檔作業完成,並無舊 會員收費檔案交錯其間,被告抗辯新舊會員作業變換期日 不當云云,未曾發生;又被告抗辯溢收款一情,所謂溢收 款係指被告應將各該款項建立於各該當日之收費帳目,但 漏未登載,造成當日帳目並無該款項之登載,但實際上收
費員卻已收取此筆款項,實質上構成當日帳務之溢收款, 惟附表各該筆收款,並非是被告疏漏而未登載於當日之帳 務,而是被告故意另行補充登載於當日以前之帳務期日帳 務,形式上使人誤認各該筆款項已記入原告收費電磁紀錄 ,但實質上各該筆款項並未交付原告,而遭被告侵占私有 ,被告抗辯系爭款項為各該當日之溢收款云云,殊難採信 。
(八)被告抗辯第⑨、⑩、⑪、⑫、⑬、⑭、⑮、⑯、⑰項部分 ,就被告質疑原告未提出系爭款項各該白色收據存根聯為 核對,而抗辯甲類書證、乙類書證,丙類書證之真正性, 已如前述,被告爭執此部份書證真正性,並不足採;又被 告提出各收費員均彼此知悉帳號密碼之抗辯,由於認定系 爭款項是否為被告所經辦之事實,除甲類書證、乙類書證 、丙類書證之互為勾稽外,更以丁類書證所顯示之被告收 費連續性之特徵,及專卷㈠書證表徵附表各該次收費之前 次收費之完整性,逐一確定附表之各該筆收費,確為被告 經辦無誤,並無他人以被告所使用之代號及密碼登入收費 程式系統,而虛偽製作附表之收費紀錄,況且,被告並未 提出有遭他人冒用或盜蓋印章之事證,以供調查,或提出 其他積極事證為佐,被告此部分抗辯為其主觀臆測之詞, 不足憑信。
(九)再者,被告抗辯第⑱、⑲、⑳項部分,此部份抗辯與上開 第②、③項之抗辯相同,均指向於各種補登會員白卡之瑕 疵帳務可能性,然經逐一比對丙類書證及專卷㈠書證,附 表各該會員當次、前次繳費紀錄彼此相符,並無發生被告 所臆測之補登瑕疵帳務之情事,被告此部分抗辯,亦難採 信。而被告抗辯第㉑項部分,由於甲類書證之各該當日帳 務明細資料,其中收支明細表除載有各該當日收費員所經 辦之會員收費現金外,尚有經劃撥存入之費用、及新入會 之入會費,及其他已載明品項之支出,而會員繳費明細表 部分,則是林珮吟於各該當日帳務結束之際(相當於當日 中午12時至1 時)列印各該收費員工作台紀錄之取得之資 料,並根據電腦顯示之各該收費員當日帳務金額,向各該 收費員收取,此情有證人林珮吟結證可佐(卷㈤5 頁背面 ,34頁),故會員繳費明細表是為各該收費員建立於各該 帳務當日之會員繳費明細資料,並據此當日收費明細之總 金額,交付與原告。惟被告就附表之各該次收費紀錄登載 ,均係林珮吟列印當日會員繳費明細表完成後(甲類書證 之各該當日帳務之會員繳費明細表),方補充登載完成, 則各該繳款會員及系爭款項,均未顯示於各該當日帳務會
員明細資料所記入之會員繳費明細暨核算之總金額範圍內 ,被告故意製作虛偽不實之當日帳務明細,導致會員繳費 明細表所呈現之當日帳務並非符合於真正之帳務金額,被 告抗辯收支明細表是否相吻合,並無礙於認定被告有製作 虛偽不實之會員繳費明細表行為。又被告抗辯第㉒項,經 本院核對丙類書證、專卷㈠書證後,包括附表之各該次收 費,與各該前次收費紀錄,並無電腦帳目收費人員與會員 白卡之收費人員不符之處(詳附件論述),被告此抗辯, 不能成立。被告抗辯第㉓項部分,本件訴訟在於釐清被告 是否有製作虛偽不實帳目,對原告造成權利之侵害等爭議 事項,要與原告經營是否涉及派系或其他刑事、勞動關係 爭議之糾紛無涉,被告以此為辯,自不足採。
(十)被告抗辯第㉔、㉕、㉖項部分,被告提出操作收費程式中 ,因變換帳務日期,重新整理程序,收費建檔登載順序等 因素,而造成帳務瑕疵,需要核對白色收據存根聯云云, 然被告經辦系爭款項期間,原告所建立之收費程式系統, 自動以各收費員所使用電腦作業順序,彙整為個別且不重 複之AID 序號,且此AID 序號紀錄於原告主機電腦,並非 顯示於各該收費員之電腦作業頁面,更須具備程式專業之 人透過如上開第三項第⑷點所述之程式語言,方能搜尋出