偽證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(刑事),訴字,103年度,34號
PTDM,103,訴,34,2014050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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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  103年度訴字第34號
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被   告 邱至勇
上列被告因偽證案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。
理 由
一、本件被告邱至勇等所犯係死刑、無期徒刑、最輕本刑為三年 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,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 之陳述,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,並聽取公訴人、被 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,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 式審判程序。
二、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 日
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涂裕洪
法 官 麥元馨
法 官 林鈴淑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 日
書記官 姚佳華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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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