毀損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(刑事),易字,103年度,303號
PTDM,103,易,303,20140522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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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      103年度易字第303號
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被   告 蘇慶章
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(103年度偵緝字第1號)
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本件公訴不受理。
理 由
一、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,因認被告蘇慶章涉犯刑法第 354 條之毀損罪嫌等語。
二、按告訴乃論之罪,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,又告訴經撤回者,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,並得不經言詞辯 論為之,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、第303 條第3 款、第 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。
三、查本件公訴人認被告涉犯前開罪嫌,依刑法第356 條之規定 ,須告訴乃論。茲據告訴人李嘉靜於103 年5 月21日撤回告 訴,有本院調解程序報到單上之記載、刑事撤回告訴狀各1 份附卷可佐。依照首開說明,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,逕諭知 不受理之判決。
據上論斷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、第307 條,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2 日
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王以齊
法 官 許嘉仁
法 官 孫少輔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,並應敘述具體理由;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,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「切勿逕送上級法院」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2 日
書記官 洪韻雯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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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