所有權移轉登記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(民事),訴字,103年度,139號
ILDV,103,訴,139,20140514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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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3年度訴字第139號
原   告 吳永銘
訴訟代理人 游泗淵律師
被   告 吳湧在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,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
新臺幣(下同)3,570,718元【計算式:(924.06+13132.82+578
0.44)(土地面積)x1800(公告土地現值)×1/10(應有部分
)=0000000,元以下四捨五入】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6,442元
,扣除原告起訴繳納之裁判費15,850元,尚應補繳20,592元,茲
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之,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
,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5   月  14  日
           民事庭 法 官 鄧晴馨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
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;其餘關於命補繳
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5   月  14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怡君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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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