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76號
原 告 信億紙器股份有限公司
兼法定代理人 沈銘鎮
原 告 程素惠
被 告 立盛機械股份有限公司
兼法定代理人 陳榮祥
被 告 黃東琳
林朝章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解除買賣契約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
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(下同)1,482萬4,063元
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萬2,504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
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
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1 日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
法 官 楊麗秋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1 日
書記官 高雪琴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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