補繳裁判費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(民事),補字,103年度,76號
ILDV,103,補,76,2014052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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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103年度補字第76號
原    告 信億紙器股份有限公司
兼法定代理人 沈銘鎮 
原    告 程素惠 
被    告 立盛機械股份有限公司
兼法定代理人 陳榮祥 
被    告 黃東琳 
       林朝章 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解除買賣契約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
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(下同)1,482萬4,063元
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萬2,504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
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
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5   月  21  日
        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
           法 官 楊麗秋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5   月  21  日
           書記官 高雪琴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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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立盛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信億紙器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