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3年度,2323號
ILDV,103,司促,2323,20140512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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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03年度司促字第2323號
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
債 務 人 郭馥瑀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(下同)伍萬貳仟肆佰柒拾元
  ,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三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利率
  百分之十八點二五(每日利率萬分之五)計算之違約金,並賠
  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
  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(一)債務人郭馥瑀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66,280元整,約定借款期
  限24個月,以每壹個月為一期,按月攤還本金2,762元;若
  有逾期時,自應給付日之次日起至實際給付日止,按年利率
  18.25%(每日利率萬分之五)乘以貸款餘額計收違約金。依契
  約約定倘債務人不按月攤還本金,聲請人得不經催告逕行終
  止本契約,追償全部本金及違約金。
(二)今查債務人屆期不為清償,迭經債權人催討無效,依契約規
  定全部債務視為到期。債務人尚欠債權人貸款餘額新臺幣
  52,470元整,及前述違約金迄未清償,依約債務人自應負全
  數清償之責。以上所述均有契約書影本可證。
(三)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,而請求之標的有附呈
  之契約書影本可證(如奉 鈞院通知,當即送呈原本核對)
  。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,狀請鈞院依督
  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實為德便。
  【帳號:00000000000000;分號:0000000000000000】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
  同一效力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5   月  12  日
         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
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楊佳琪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5   月  12  日
            書 記 官 莊銘有
◎附註:
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若債務人為法人或商號者,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
  內,提出法人或商號最新登記資料(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
  事項表)及法人或商號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
  省略),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。(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
  )。
三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
  庸另行聲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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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