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409號
上 訴 人 簡林淑珠
林錫昌
林新智
黃敏榕
林紹璋
兼 上五人
訴訟代理人 林定閎
視同上訴人 吳林叔奚
魏際原
魏士紘
魏秋華
林錫欽
游林秋美
被 上訴人 邱顯東
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2年度訴字第409號塗銷地上權登記事件,
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,經核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2,402,754元
【計算式:20100元(公告土地現值)×119.54平方公尺(地上
權設定權利範圍)=0000000】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7,28
8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
,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即駁回
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3 日
民事庭 法 官 鄧晴馨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
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;其餘關於命補繳
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3 日
書記官 林怡君