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還土地等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(民事),訴字,102年度,404號
ILDV,102,訴,404,20140513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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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2年度訴字第404號
原   告 張正民
訴訟代理人 黃憲男律師
被   告 李阿秀
      翁李秀梅
      李美色
前列 三人
共   同
訴訟代理人 郭美春律師
      蔡瑜軒律師
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103年6月24日上午11時20分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3 日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
法 官 蔡仁昭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3 日
書記官 鄭蕉杏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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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