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404號
原 告 張正民
訴訟代理人 黃憲男律師
被 告 李阿秀
翁李秀梅
李美色
前列 三人
共 同
訴訟代理人 郭美春律師
蔡瑜軒律師
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103年6月24日上午11時20分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3 日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
法 官 蔡仁昭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3 日
書記官 鄭蕉杏