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338號
原 告 陳義藤
訴訟代理人 陳鴻飛律師
原告與被告陳孟禹等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,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
為新臺幣(下同)5,137,777元(計算式如附表),應徵第一審
裁判費51,886元,扣除原告起訴時繳納之裁判費21,988元,尚應
補繳29,898元,茲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之,逾
期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3 日
民事庭 法 官 鄧晴馨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,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
出抗告狀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3 日
書記官 林怡君
附表:訴訟標的價額計算式
㈠宜蘭縣三星鄉○○段00地號土地:
7,400元/㎡(公告土地現值)x(233.51㎡+324.25㎡+80.78㎡
+5.76㎡+9.72㎡)(請求返還土地面積)=4,839,748元。
㈡宜蘭縣三星鄉○○段00○0地號土地:
2,100元/㎡(公告土地現值)x34.49㎡(請求返還土地面積)
=72,429元。
㈢宜蘭縣三星鄉○○段000地號土地:
2,400元/㎡(公告土地現值)x(61㎡+33㎡)(請求返還土地
面積)=225,600元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