毒品危害防制條例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(刑事),訴字,103年度,76號
ILDM,103,訴,76,2014052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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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  103年度訴字第76號
公 訴 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被   告 賀宗慧
      游俊雄
共   同
選任辯護人 李秋銘律師
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賀宗慧游俊雄之羈押期間,均自民國壹佰零叁年伍月貳拾柒日起延長貳月。
理 由
上列被告賀宗慧游俊雄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經訊問後均坦承犯行,且經證人徐遠鵬黎文龍、阮文楊等證人證述明確,並有監聽譯文在卷可稽,足認被告賀宗慧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1 項之販賣第一級毒品罪;被告游俊雄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2 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嫌疑重大,且所犯均為最輕本刑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,因此伴隨被告等逃匿審判之可能性甚大,有事實及相當理由足認有逃亡之虞,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,認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,經於民國103 年2 月27日裁定羈押。茲查上述情形仍然存在,認被告等有繼續羈押之必要,特為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1 日
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黃永勝
法 官 鄭貽馨
法 官 劉致欽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(應附繕本)
書記官 林琬儒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1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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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