保護管束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(刑事),聲字,103年度,377號
ILDM,103,聲,377,20140528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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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 103年度聲字第377號
聲 請 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陳偉棋
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,聲請人聲請付保護
管束(103年度執聲付字第99號)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陳偉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。
理 由
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受刑人陳偉棋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 件,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東成分監執行中,茲據執行 機關考核評定在監行狀,報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03年5月 23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在案,爰依刑 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,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。二、經查:受刑人陳偉棋前因毒品案件,經本院以100年度易字 第791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。又因毒品案件,經本院以10 1年度訴字第139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確定。上開2案嗣經本院 以101年度聲字第601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。 又因毒品案件,經本院以101年度訴字第375號判處有期徒刑 1月,嗣經最高法院以102年度台非字第141號判處有期徒刑 10月確定。經接續執行後,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東成 分監執行中。其刑滿終結日期原為103年12月17日,經依行 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44日後,刑期終了日為103年11月3日, 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3年5月23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 0號函核准假釋出獄,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、法 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東成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 等在卷可稽,本院審核相關文件後,認聲請人聲請受刑人假 釋中付保護管束為正當,應予准許。
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,刑法第93條第2項、第96條但 書之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8 日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
法 官 卓怡君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(應附繕本)
書記官 馬竹君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9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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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