保護管束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(刑事),聲字,103年度,336號
ILDM,103,聲,336,20140514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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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 103年度聲字第336號
聲 請 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鄧青儒
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因違反森林法案件,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
(103年度執聲付字第75號)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鄧青儒假釋中付保護管束。
理 由
一、查本件受刑人鄧青儒前因違反森林法案件,經判處有期徒刑 確定執行在案,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3年 5月9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,依行刑累 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後,其刑期屆滿日期為103年10月7日。 聲請人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,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, 認聲請為正當。
二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,刑法第96條但書、第93條第2 項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4 日
刑事第三庭法 官 張育彰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(需附繕本)
書記官 謝佩欣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4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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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