保護管束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(刑事),聲字,103年度,333號
ILDM,103,聲,333,20140514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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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 103年度聲字第333號
聲 請 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鄭崇民
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強盜等案件,業經奉准假釋,聲請人聲請於
假釋中付保護管束(103年度執聲付字第77號),本院裁定如下

主 文
鄭崇民假釋中付保護管束。
理 由
一、查本件受刑人鄭崇民因強盜等案件,經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 徒刑14年3月確定,並執行在案。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 務部於民國103年5月9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核准 假釋,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214日後,其刑期屆滿 日期為106年4月29日,聲請人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。 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,認聲請為正當。
二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,刑法第96條但書、第93條第2 項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4 日
刑事第四庭法 官 許乃文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(應附繕本)
書記官 莊國南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4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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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