定應執行刑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(刑事),聲字,103年度,306號
ILDM,103,聲,306,20140513,1

1/1頁

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 103年度聲字第306號
聲 請 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莊旺朝
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,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
(102年度執聲字第162號)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莊旺朝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柒月,如易科罰金,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
理 由
受刑人莊旺朝因竊盜等罪,經本院先後以102年度易字第257號、103年度易字第47號刑事判決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(詳如附表所示),均經分別確定在案。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,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,應定其應執行之刑,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、刑法第53條、第51條第5款、第41條第1項前段、第8項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3 日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
法 官 辜 漢 忠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書記官 劉 婉 玉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3 日

1/1頁


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