贓物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(刑事),易字,103年度,31號
ILDM,103,易,31,20140506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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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  103年度易字第31號
公 訴 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上 訴 人 許晴翔
即 被 告     
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贓物案件,不服本院民國103年3月26日103
年度易字第31號第一審判決,提起上訴,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
訴理由,且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。爰依刑事訴
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,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訴理由
,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5  月  6  日
        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玉雲
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張育彰
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卓怡君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馬竹君
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5   月  7 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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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