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交訴字第14號公 訴 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吳興芳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,前經終結辯論,茲尚有應行調查之處,應再開本件辯論,並定於民國103年5月13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三法庭審理,特此裁定。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7 日 刑事第三庭法 官 張育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書記官 謝佩欣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7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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