藥害救濟法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(行政),簡字,103年度,7號
SLDA,103,簡,7,20140526,3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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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   一○三年度簡字第七號
上 訴 人
即 原 告 馬峰
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衛生福利部間藥害救濟法事件,對於民
國一百零三年四月三十日本院一○三年度簡字第七號行政訴訟簡
易判決提起上訴。查本件上訴,依行政訴訟法第九十八條之二第
一項規定,按同法第九十八條第二項金額,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
,合計新臺幣叁仟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
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5   月  26  日
           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
               法   官 孫萍萍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5   月  26  日
               書 記 官 黃湘茹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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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