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365號
聲 請 人 久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黃金蕊
代 理 人 黃玉萍
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,本院於民國103年5月28日言詞辯
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4號公示催告。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03年4月25日屆滿,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。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30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孫曉青
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30 日
書記官 蔡嘉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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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支票附表: 103年度除字第365號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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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│ 發 票 人│ 付 款 人 │ 票 面 金 額 │ 支票號碼 │ 發 票 日 期 │
│號│ │ │ (新臺幣) │ │ ( 或到期日)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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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1 │味島食品股份有限│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│53,550元 │KD3182142 │103年1月5日 │
│ │公司 楊茂盛 │限公司大稻埕分公司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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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2 │龍洋膠業有限公司│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│82,216元 │KD3235408 │102年12月31日 │
│ │何智祥 │限公司建成分公司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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