除權判決(股票)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(民事),除字,103年度,329號
SLDV,103,除,329,20140508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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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103年度除字第329號
聲 請 人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北市榮民服務
      處即姚澤之遺產管理人
法定代理人 鄭有諒 
代 理 人 林曉含 
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,本院於民國103年5月6日言詞辯
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2 年度司催字第966號公示催告。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03年4月9日屆滿,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。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8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絲鈺雲
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8 日
書記官 吳尚文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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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