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金字第5號
上 訴 人 李佩俐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網路財富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權利金等事
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,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貳萬壹仟叁佰玖拾玖元,逾期未補正,以裁定駁回上訴。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,具狀補正上訴理由。 理 由
一、按提起第二審上訴,應依訴訟標的金額繳納裁判費,並以上 訴狀表明上訴理由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、第441 條第1 項第4 款分別定有明文。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 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,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, 如不於期間內補正(上訴理由除外),應以裁定駁回之,此 觀諸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、第3 項自明。二、經查,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34 萬元,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2 萬1399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,逾期未補正,即予駁回上訴 。又上訴人所提出之上訴狀,未具上訴理由,併依法裁定補 正。
三、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6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政佑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6 日
書記官 林郁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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