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36號原 告 陳曼君訴訟代理人 許麗紅律師被 告 胡智媛 原住臺北市○○區○○路000巷00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。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佳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詹淳涵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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