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還房屋等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(民事),重訴字,103年度,247號
SLDV,103,重訴,247,20140522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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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3年度重訴字第247號
原   告 杜榮華 
訴訟代理人 林銘龍律師
被   告 黃旭銘 
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房屋等事件,原告起訴固據繳納裁判費,惟查
原告係基於終止借名登記或解除買賣契約等為由,先位聲明請求
被告應將門牌號碼為臺北市○○區○○街0 段00號之房屋暨其基
地移轉登記予原告,備位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買賣價金之差
額,則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但書規定,本件訴訟標的
價額應就上開訴訟標的擇一價額最高者定之。經核,原告先位聲
明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(下同)22,279,900元(計算式
詳如附表);備位聲明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則為原告對被告請求
之17,776,682元,依上開規定,應擇較高之22,279,900元為本件
訴訟標的價額,故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,064 元,扣除原告已繳
納之181,488 元,尚欠26,576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
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,逾期不
繳,即駁回其訴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5   月  22  日
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莉莉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,應於裁定送達後10
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;關於命
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5   月  28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許竺筠
附表:訴訟標的價額計算式(元以下四捨五入)
①臺北市○○區○○段○○段000地號土地:
 178,000元(103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)×23平方公尺(土地面
 積)×1/1(權利範圍)=4,094,000元
②臺北市○○區○○段○○段000地號土地:
 214,000元(103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)×84平方公尺(土地面
 積)×1/1(權利範圍)=17,976,000元
③臺北市○○區○○段○○段00000○號建物即門牌號碼臺北市
 ○○區○○街0段00號房屋:
 209,900(102年課稅現值)×1/1(權利範圍)=209,900元
④總計:22,279,900元
 4,094,000元+17,976,000元+209,900元=22,279,900元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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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