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(民事),訴字,103年度,411號
SLDV,103,訴,411,20140530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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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3年度訴字第411號
原  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
訴訟代理人 周麗寬
被   告 蔡惟新
被   告 李能統
訴訟代理人 陰正邦律師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,本院於民國103
年5 月16日所為之判決,其正本應更正如下:
主 文
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附表三財產明細編號1 關於「權利範圍全部」之記載,應更正為「權利範圍1/18」。
理 由
一、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,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,民 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與原本有如主文所示不符之情形,應 予更正。
三、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30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欣怡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30 日
書記官 詹志鵬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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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