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借款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(民事),訴字,103年度,306號
SLDV,103,訴,306,20140513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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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103年度訴字第306號
原   告 司昀 即司毓岑
被   告 徐淳惠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本院於103 年5 月6 日言詞辯
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佰萬元。
訴訟費用新台幣壹萬叄仟玖佰壹拾元由被告負擔。 事實及理由
一、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 各款所列情形,依原告之聲請,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。二、原告起訴主張:被告於87年4 月1 日向原告借貸新台幣(下 同)100 萬元,經原告多次催討,被告均未依約償還,遂提 起本件訴訟等語。並聲明:如主文欄第1 項所示。被告未於 言詞辯期日到場,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。三、經查,原告主張之前開事實,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本票 、借款合約書兼借據原本各1 紙等為證;被告經合法通知無 正當理由未到庭,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,堪信原告 之主張為真實。從而,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欄第1 項所 示之款項,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,並依職權確定被告應負擔 之訴訟費用額為13,910元(第一審裁判費10,900元、登報費 3,010 元)。
四、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:民事訴訟法第78條、第87條第1 項。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3 日
民事第一庭法 官 陳梅欽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。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3 日
書記官 蔡昀潔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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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