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561號
原 告 吳信德
訴訟代理人 廖于清律師
被 告 吳素珍
吳明玲
陳李明惠
李敏惠
李淑惠
共 同
訴訟代理人 張藝騰律師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贈與契約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
,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21,821,918元(計
算式詳見附表)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4,104 元。茲依民事訴訟
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7 日內補繳
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30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馬傲霜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,應於裁定送達後10
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;關於命
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30 日
書記官 劉欣怡
附表(新臺幣,元以下四捨五入):
㈠臺北市○○區○○段0○段000地號土地:
252,536元(103年1月土地公告現值)×158平方公尺(土地面
積)×3596/0000000(權利範圍)=143,483元
㈡臺北市○○區○○段0○段00000地號土地:
363,510元(103年1月土地公告現值)×102平方公尺(土地面
積)×1/4(權利範圍)=9,269,505元。
㈢臺北市○○區○○段0○段00000地號土地:
252,000元(103年1月土地公告現值)×50平方公尺(土地面
積)×46875/0000000(權利範圍)=590,625元。
㈣臺北市○○區○○段0○段00000地號土地:
286,797元(103年1月土地公告現值)×138平方公尺(土地面
積)×1/4(權利範圍)=9,894,497元。
㈤臺北市○○區○○段0○段00000地號土地:
286,194元(103年1月土地公告現值)×139平方公尺(土地面
積)×4836/100000(權利範圍)=1,923,808元。
㈥合計:
143,483+9,269,505+590,625+9,894,497+1,923,808=
21,821,918元