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554號
原 告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吳怡慧
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須偉群發支付命令
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
聲請視為起訴。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叁仟萬元,應繳
裁判費新台幣貳拾柒萬陸仟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
伍佰元外,尚應補繳新台幣貳拾柒萬伍仟伍佰元。茲限原告於收
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,如逾期未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7 日
民事第一庭法 官 陳燁真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7 日
書記官 蔡秉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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