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還土地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(民事),補字,103年度,525號
SLDV,103,補,525,20140527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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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3年度補字第525號
原   告 蕭秋滿 
訴訟代理人 鄭洋一律師
複代理人  曾紀穎律師
被   告 孫正雄 
訴訟代理人 許宏迪律師
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土地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
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陸佰壹拾肆萬肆仟伍佰肆拾
壹元(計算式:系爭占用面積22.45 平方公尺×民國103 年度每
平方公尺公告現值13萬1000元=294萬0950元),應徵第一審裁判
費叁萬零貳佰零伍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
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
訴,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5   月  27  日
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沛雷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
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;關於命補
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5   月  27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琬婷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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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