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517號
原 告 大華建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林文亮
上列原告與被告仕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、柯介正間解除契約等事
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
幣(下同)肆仟叁佰陸拾肆萬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叁拾玖萬陸
仟零叁拾貳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,限原
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
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9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碧惠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0 日
書記官 陳弘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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