拆屋還地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(民事),補字,103年度,502號
SLDV,103,補,502,20140519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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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3年度補字第502號
原   告 陳許春美
訴訟代理人 陳萬生 
      林復宏律師
複代理人  張樵  
被   告 楊月惠 
      李坤儀 
上 1  人
訴訟代理人 張月雲 
共   同
訴訟代理人 薛欽峰律師
複代理人  林慈政律師
      陳緯諴律師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
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叁佰叁拾肆萬陸仟壹佰
壹拾捌元(計算式:詳如附表)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叁萬肆仟壹
佰陸拾伍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
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
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103   年  5   月  19  日
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逸成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;其餘關於命補
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103   年  5   月  19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薛月秋
附表:原告主張拆屋還地部分
1.台北市○○區○○段○○段000 地號:194.98平方公尺(佔用
 面積)×9400平方公尺/ 元(102 年土地公告現值)=
 1,832,812 元。
2.台北市○○區○○段○○段000 地號:103.98平方公尺(佔用
 面積)×9400平方公尺/ 元(102 年土地公告現值)=
 977,412 元。
3.台北市○○區○○段○○段000 地號:34.79 平方公尺(佔用
 面積)×9400平方公尺/ 元(102 年土地公告現值)=
 327,026 元。
4.台北市○○區○○段○○段000 地號:7.75平方公尺(佔用面
 積)×9400平方公尺/ 元(102 年土地公告現值)=72,850元
 。
5.台北市○○區○○段○○段000 地號:14.47 平方公尺(佔用
 面積)×9400平方公尺/ 元(102 年土地公告現值)=
 136,018 元。
6.綜上,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:3,346,118元(計算式:
 1,832,812+ 977,412+327,026+72,850+136,018 =3,346,118
 元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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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