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工程款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(民事),補字,103年度,499號
SLDV,103,補,499,20140522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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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3年度補字第499號
原   告 尤沛沄 
上列原告與被告國防部軍備局工程營產中心間因給付工程款事件
,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
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
額核定為新臺幣柒佰貳拾肆萬貳仟陸佰玖拾柒元,應徵第一審裁
判費新臺幣柒萬貳仟柒佰柒拾伍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
臺幣伍佰元外,尚應補繳新臺幣柒萬貳仟貳佰柒拾伍元。茲依民
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
7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5   月  22  日
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莉莉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    
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5   月  23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許竺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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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