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499號
原 告 尤沛沄
上列原告與被告國防部軍備局工程營產中心間因給付工程款事件
,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
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
額核定為新臺幣柒佰貳拾肆萬貳仟陸佰玖拾柒元,應徵第一審裁
判費新臺幣柒萬貳仟柒佰柒拾伍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
臺幣伍佰元外,尚應補繳新臺幣柒萬貳仟貳佰柒拾伍元。茲依民
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
7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2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莉莉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3 日
書記官 許竺筠