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(民事),補字,103年度,493號
SLDV,103,補,493,20140528,1

1/1頁
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3年度補字第493號
原   告 郭呂偉菁即呂偉菁
訴訟代理人 陰正邦律師
被   告 廣謙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明賢 
上列當事人間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
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75萬元,應徵第
一審裁判費8,150 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
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7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
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5   月  28  日
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馬傲霜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,應於裁定送達後10
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;關於命
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5   月  28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劉欣怡

1/1頁


參考資料
廣謙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