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493號
原 告 郭呂偉菁即呂偉菁
訴訟代理人 陰正邦律師
被 告 廣謙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明賢
上列當事人間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
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75萬元,應徵第
一審裁判費8,150 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
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7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
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8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馬傲霜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,應於裁定送達後10
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;關於命
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8 日
書記官 劉欣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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